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上訴人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俊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志強 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46,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2,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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