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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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保險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5號上訴人 吳傑人 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 律師被上訴人 劉憶儒 追加被告 吳駿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事實理由欄壹、程序方面第一項關於「新光人壽百年長青100%終身壽險」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光人壽千禧寶終身還本壽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請更正,應予准許,更正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蕭清清法官林春鈴(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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