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71號上訴人 莊碩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岳虎 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下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