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10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被   告  曾秋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欠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
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壹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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