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549號
原 告 集水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賢治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 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盛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4,347元,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未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