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交簡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交簡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忠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速偵字第1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忠志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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