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 林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山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5,2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