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維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維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維聰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徐維聰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業已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