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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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1號上訴人 徐中義 被上訴人 郭永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3,032元,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7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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