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17號原告億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萬物皆可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俊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358元(壹佰玖拾伍萬壹仟參佰伍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904元(壹萬玖仟玖佰零肆元)。另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萬物皆可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林俊輝」,與經濟部商業司公示之公司登記資料所載「 陳俊義 」不符。請提出原告及萬物皆可貸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若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有誤寫,應一併具狀更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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