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68號原告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CLAIREMESMAINSTEPHANKILLER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被告 顧蓉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顧蓉生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司促字第173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1,728萬9,444.16元及英鎊3萬3,649.5元,換算新台幣(下同)共計為487,626,403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0年5月25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買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7.455元計算、英鎊1元兌換新台幣38.32元,計算式:17,289,444.16美元×27.455+33,649.5英鎊×38.32=475,971,1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8萬7,0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8萬6,546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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