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容輝 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 律師被告 戴信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