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92號原告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原告和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易霖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
賴書貞 律師 洪錫欽 律師被告 吳先益
陳大為 陳宇杰 陳思璁 陳鼎育 詹易學 詹易霖 潘柏樺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複代理人 鄧雅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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