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078號債權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 林絹因 與債務人 陳柯秀米陳柯秀梅 等二十六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宏正陳清山陳益雄林貴黄寶堂黄煇榮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向該管法院查明被繼承人陳宏正、陳清山、陳益雄、林貴、黄寶堂、黄煇榮之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等情事,並提出該法院回函。
三、依上開查詢結果更正本件債務人。
四、併請更正就被繼承人陳宏正、陳清山、林貴、黄寶堂之繼承人限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給付責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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