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193號債權人財政部賦稅署法定代理人 許虞哲 代理人 鄭明 和債務人 葉玲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叁仟捌佰貳拾捌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以本金叁拾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計算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聲請狀附表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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