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85號原告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謝長育 林宥凱 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定代理人 沈世宏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複代理人 蔡政憲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翁文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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