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28號上訴人 金先力 被上訴人合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煥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黃信滿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