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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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許秉宏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64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之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雖均為救濟已確定之刑事判決而設,但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非常上訴程序則在糾正原確定判決法律上之錯誤,如對於原確定判決係以違背法令之理由聲明不服,則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非循再審程序所能救濟(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意旨指摘原確定判決未適用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之規定,令聲請人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逕對聲請人所犯施用毒品犯行判處罪刑,顯係就上開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有誤而為爭執,參照上開說明,應屬得否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之問題,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規定得聲請再審之理由不符。是本件聲請再審,顯屬違背法律程式,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自應逕予駁回。又本件程序違背規定已明,而無需再予釐清,且無從命補正,當無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