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原告 陳思樺 被告 陳清松 訴訟代理人 陳朝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8日所為之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1「所在地或名稱」欄關於「新北市○○區○○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原告之聲明及被告之答辯均特定系爭土地為「新北市○○區○○段○○○○○號」,且於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亦記載該土地為「新北市○○區○○段○○○○○號」,而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漏載該土地為「第956地號」,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