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曹雙嬌 被告 張聯春
曾見隆 賴學隆 王煒翔 王祺盛 陳智成 張于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
163、164號、偵字第3096、4298、4507、4508、5114、5115、5162、5273、5341、5710、5838、6788、8348、8349、9557、99
32、10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朱家毅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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