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又於自民國111年10月15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變更借款金額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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