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87號反訴原告東陽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東庭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反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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