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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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和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乙○○被告大同保齡球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卓忠 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游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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