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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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75號原告照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83,755元,應繳裁判費28,6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28,121元。
二、起訴狀1份(繕本逕送對造)。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