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42號
聲請人 趙婕 均
相對人 黃証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中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購買冷氣之款項等語。經查,被告係設籍在彰化縣福興鄉,有被告之戶籍查詢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