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42號

聲請人 趙婕

相對人 黃証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中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購買冷氣之款項等語。經查,被告係設籍在彰化縣福興鄉,有被告之戶籍查詢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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