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簡字第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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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99號
原告 洪國偉
訴訟代理人 洪紫晴
被告 劉麗敏
訴訟代理人 陳卉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欺集團用於財產犯罪之不法工具,詐欺犯罪集團以之作為詐取財物後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前某日,將其申辦之臺灣土地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000年0月間,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聯繫,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原告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5月18日9時30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至被告土銀帳戶內,旋遭轉帳一空。原告因遭詐騙受有上開之損害,被告提供前開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已構成侵權行為,自應負責,且因本件事故至原告需從台北至南投開庭,受有計程車費用1萬元之支出,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1萬元,及自112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亦屬受害者,原告以損害賠償向被告求償,惟損害賠償之要件須有侵害行為,是指行為人需透過非法手段侵害他人行為,但本件被告並非行為人,行為人是詐欺集團成員,本件的IP位置並非在被告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場所,可證被告並非行為人,應不構成損害賠償要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原告雖有於112年5月18日9時30分許,以匯款方式匯款30萬元至被告土銀帳戶之事實,但被告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係因相信訴外人「天意」之話術,以上開帳戶欲購買彩券以分紅而亦遭詐騙,而非提供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騙被害人之犯罪工具,自難認被告有何詐欺犯行,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899、747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誤。本件原告受詐騙集團之指示而將上開款項匯款至被告土銀帳戶,固已認定如前,然此情僅能證明原告曾匯款至土銀帳戶之事實,仍不足以證明被告提供土銀帳戶有何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而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被告主觀上將預見其所為係在參與實施或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無法以此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自難認被告所為有何不法。原告復未能就被告確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權行為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主張被告提供土銀帳戶之行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再者,人民因調解、訴訟所花費時間、勞力及金錢,不可一概認屬他方應賠償之損害,蓋原告循民事訴訟主張自身權利,本需耗費相當勞費聲請調解或進行訴訟,此為法治社會解決私權糾紛制度設計所不得不然,故雙方勞費支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應由各當事人自行承擔,尚難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是原告請求1萬元之計程車費用,應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萬元,及自112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