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3號

原告 蔡長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定康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同區段第436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現況照片,並具狀說明上開2筆土地現在使用狀況(如有無建物等)。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發現被告有發生繼承事件,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不得省略記事),並以書狀更正或聲明承受訴訟。

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同區段第436地號土地價值之鑑價報告(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鄰近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等證明)以查報上開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後,再依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以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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