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2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24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亞咾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調偵字第1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亞咾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本件車禍被告林亞咾與告訴人 劉祉岑 就本件車禍之過失程度,而告訴人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勢並非輕微,且本件車禍發生迄今已近10個月,被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以被告業已高齡78歲,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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