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玉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796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玉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玉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另因搶奪、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定執行刑為3年5月,於96年4月11日假釋、96年10月27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然於刑滿又於101年5月9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核其再犯罪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爰依法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法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再因搶奪、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再經減刑及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15日確定,於96年4月11日假釋、96年10月27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然受刑人復在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於101年5月9日同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年訴度字第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101年9月24日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96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則受刑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96號判決所指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然此部分未據本院於101年度訴字第796號判決中審酌,而該案刑之執行又尚未完畢,復無赦免之情,依法自應更定其刑。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