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職務委任關係終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71號原告 陳俊嘉 被告群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監察人黃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職務委任關係終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335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梁夢迪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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