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4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494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沈政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秀婷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王秀婷勞保投保、郵局存款及保險投保情形,惟債務人王秀婷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之1,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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