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財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改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財管字第4號聲請人 紀秀芬 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賴森林 關係人 李嘉峰
李凱翔 李佩蓁 遺產管理人 李志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被繼承人 李鍾城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改定李志成律師為被繼承人李鍾城(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鍾城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㈠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㈡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者。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有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改任之。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一○○年度財管字第八十九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李鍾城之遺產管理人,然因聲請人現罹患肺癌第四期,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迄今便持續於和信醫院進行治療,實無法繼續負擔被繼承人李鍾城之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此聲請人依法聲請改定李志成律師為被繼承人李鍾城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提出和信治癌中心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足認聲請人因自身健康因素,有不能繼續擔任遺產管理人之重大事由,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改定被繼承人李鍾城之遺產管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選定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亦需考量其適切性,亦即應以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遺債情形瞭解較深者優先選任為宜。聲請人指定李志成律師擔任被繼承人李鍾城之遺產管理人,李志成律師亦有擔任之意願,此有民事 陳明 選任意旨狀(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收文)在卷可稽,經核李志成律師為執業律師,具有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與能力,故改定李志成律師為被繼承人李鍾城之遺產管理人,並無不妥,爰改任李志成律師為被繼承人李鍾城之遺產管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