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438號被告劉建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押物品即仿冒「Levi's」(聲請書誤載為「Lvei's」」)商標之上衣47件,係仿冒商標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438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Levi's」商標之上衣47件(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藍保管字第148號),係仿冒商標之物,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附表:仿冒「Levi's」商標之上衣4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