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炬堡服飾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炬堡服飾店之組織型態究係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工商登記資料釋明之。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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