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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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4年度執聲典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28日、2年9月、1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4年11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40040347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5年8月7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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