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33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三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之最新入出境日期證明書。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陳盛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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