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419號聲請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相對人JESSAMAEOBIASBERNAS( 潔拉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無利息107年度司票字第741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06年11月3日│35,805元│107年3月5日│未載│││0│││││││1││││││├─┼───────────┼─────────┼───────────┼────────┼──┤│0│106年11月3日│78,310元│107年3月5日│未載│││0│││││││2││││││└─┴───────────┴─────────┴───────────┴────────┴──┘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邇來,因常發生裁定未合法送達相對人卻仍核發確定證明書之爭議,經參考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查訪回報「相對人是否確實居住於裁定上所載全部地址」(請就各個地址一一說明查訪結果),「並請提出相關佐證釋明查訪結果」。請聲請人務必於收受本裁定後立即前往上開地址查訪,於具狀回報時務必提出相關佐證,俾利確定證明書之迅速核發。如逾期不為查報或未提出相關佐證,若無從確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本院即不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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