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小字第159號原告網視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山毅 被告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 余金龍 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複代理 趙乃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