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鄭昌信 原告 鄭謝彩娌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上列二人共同複訴訟代理人 黃昌仁 被告 江松財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63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