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百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百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百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蔡百原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而本件受刑人所犯2罪,均經本院量處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院均應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首揭說明,即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蔡百原前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4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另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2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1年02月08日│101年07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74號│字第1079號│││││││├───┬────┼──────────┼──────────┼──────────┤││││││││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34│102年度訴字第83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102年07月22日││├───┼────┼──────────┼──────────┼──────────┤││││││││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434│102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號││││├────┼──────────┼──────────┼──────────┤││判決│101年12月11日│102年08月09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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