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9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9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948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一、三至十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有該本票影本在卷可稽,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
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祖明┌───────────────────────────────────────────────────────────┐│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司票字第948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97年2月13日│400,000元│97年2月25日│97年2月25日│TS0六0七0一│││1│││││││├─┼───────────┼─────────┼───────────┼───────────┼────────┼──┤│00││400,000元│97年3月25日│無│TS0六0七0二│││2│││││││├─┼───────────┼─────────┼───────────┼───────────┼────────┼──┤│00│97年2月13日│400,000元│97年4月25日│97年4月25日│TS0六0七0四│││3│││││││├─┼───────────┼─────────┼───────────┼───────────┼────────┼──┤│00│97年2月13日│400,000元│97年5月25日│97年5月25日│TS0六0七0五│││4│││││││├─┼───────────┼─────────┼───────────┼───────────┼────────┼──┤│00│97年2月13日│400,000元│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TS0六0七0六│││5│││││││├─┼───────────┼─────────┼───────────┼───────────┼────────┼──┤│00│97年2月13日│600,000元│97年7月25日│97年7月25日│TS0六0七0七│││6│││││││├─┼───────────┼─────────┼───────────┼───────────┼────────┼──┤│00│97年2月13日│600,000元│97年8月25日│97年8月25日│TS0六0七0八│││7│││││││├─┼───────────┼─────────┼───────────┼───────────┼────────┼──┤│00│97年2月13日│600,000元│97年9月25日│97年9月25日│TS0六0七0九│││8│││││││├─┼───────────┼─────────┼───────────┼───────────┼────────┼──┤│00│97年2月13日│600,000元│97年10月25日│97年10月25日│TS0六0七一0│││9│││││││├─┼───────────┼─────────┼───────────┼───────────┼────────┼──┤│01│97年2月13日│610,000元│97年11月25日│97年11月25日│TS0六0七一一│││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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