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國書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國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國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確定,並於民國10
4年10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091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月8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