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55號聲請人 陳清和 (即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陳南 記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陳南記 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五年七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六年一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7月5日同意就任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之清算人,經鈞院於103年1月2日准予備查在案,嗣後經鈞院以105年度抗字第46號裁定本件清算展延至民國105年7月4日止。查因於公告申報債權期間,有債權人申報債權,就所申報之債權部分有爭議涉訟尚在處理中,故無法於上開展延期間內完結清算,茲說明如下:
㈠、祭祀公業陳南記名下坐落於新北市○○區○○段1122、1123、1124、1126、1127、1127-1、1128及1129等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中1122、1124也早年曾分別設定地上權予他人,祭祀公業陳南記與 馮蘇鳳珠 之終止地上權等事件(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640號),雖經地上權人馮蘇鳳珠在第三審上訴期間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但祭祀公業陳南記目前尚未收到法院核發之確定證明書。至於祭祀公業陳南記與地上權人 戴秀清 等人之終止地上權等事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98號),因祭祀公業陳南記與地上權人戴秀清對高院判決均有不服而提起上訴,目前該案仍在上訴中未能確定。且查派下員 陳塗生陳土平 等人,因不滿祭祀公業陳南記財產之分配方式,就祭祀公業陳南記104年第1次派下員大會提起確認會議不成立之訴,雖經鈞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346號判決派下員陳塗生、陳土平敗訴,然派下員陳塗生等人對該判決不服已提起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字第615號受理在案。因該次會議之決議涉及財產清算計晝書之修正,因上開訴訟事件尚未確定,聲請人實無法在期限完成清算事務。
㈡、又祭祀公業陳南記於105年5月27日收受鈞院執行命令,係派下員 陳俊唐 之債權人 吳柏均 以陳俊唐對祭祀公業陳南記得受取之提存金(101年度存字第1216號)享有公同共有權利為由,聲請法院予以扣押,祭祀公業陳南記對該執行命令已於105年5月30日聲明異議。嗣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6月13日,再以派下員陳俊唐對祭祀公業陳南記名下之系爭土地有應有部分1/2為由,函請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因而祭祀公業陳南記之上開動產及不動產遭法院扣押或查封,在解封前實難以完成清算事務。本件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640號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暨上訴人不服該案判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105年度上字第615號案件準備程序開庭通知書、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346號民事判決、105年5月23日新北院霞105司執助濟字第2177號扣押提存物執行命令暨第三人對該案執行事件所提聲明異議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5年5月16日北院木105司 執辛 字第51019號查封登記函文等件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自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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