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明仁
林明傑 林素芬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秋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