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睿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睿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周睿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73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7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11日│104年11月5日│104年11月10日││民國)│(聲請書誤載為│││││104年5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104年度毒偵字│104年度毒偵字││││第3503號│第8517、8716號│第8517、8716號│││││(聲請書漏載10│(聲請書漏載10│││││4年度毒偵字第│4年度毒偵字第│││││8716號)│871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4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簡字││審││第1734號│第670號│第670號││├──┼───────┼───────┼───────┤││判決│104年11月30日│105年4月26日│105年4月2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104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簡字││││第1734號│第670號│第670號││├──┼───────┼───────┼───────┤││確定│105年1月25日│105年5月25日│105年5月25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