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20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盧炳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邦菲 (原名: 羅江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羅邦菲(原名:羅江偉)所有坐落高雄○○○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13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羅邦菲(原名:羅江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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