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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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565號被上訴人玫瑰欣欣大樓後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彩鳳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 律師
邱仁楹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蕭涵云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00000號判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繳納追加訴訟之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其裁判費之徵收,準用上開規定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民國105年3月起至
106年3月止之管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2萬4,416元,經原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嗣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於108年11月11日具狀追加訴訟,依各期管理費請求權,請求上訴人就105年3月起至106年3月止之管理費再增加給付8,631元,及給付自106年4月起至108年11月之管理費計56萬9,646元,共計57萬8,277元【計算式:8,631元+56萬9,646元=57萬8,277元】,並追加聲明「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57萬8,277元,即自本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8至100頁)。是被上訴人於本院二審程序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57萬8,277元,依首開規定,應徵裁判費9,42
0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陳智暉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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