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35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肆仟零叁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99年4月3日將部分資產(含本件消費借貸契約所得主張之一切權利)、負債及營業讓與聲請人(即概括承受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業奉聲請人之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9年2月5日以金管銀控字第09800625230號函核准在案,並經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9年4月3日公告在經濟日報第D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經合法移轉為聲請人所有,合先敘明。
(二)緣借款人甲○○○○○○於民國90年2月6日,向聲請人申辦「九二一地震房屋購屋貸款」共3,500,000元整,其中(一)1,500,000元整因係政府政策性貸款,約定貸款期間為自民國90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13日止,貸款期間其利息免計。(二)其餘2,0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亦同自民國90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13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共分240期。借款期間第一期至第三十六期(即民國90年2月13日起至民國93年2月13日止)其利率固定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九十二年六月起政府公告調降利率固定為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惟暫不攤還本息。自第三十七期起按剩餘期數平均攤還本息。第一期至第三十六期累計之利息於第三十七期起按剩餘期數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按實際餘額清償)。債務人等若不依約償付本息或有其他債務不能履行之原因發生時,全部債務視為即刻到期;除應依約償還積欠本息外,另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應分別加計違約金。
(三)詎料,本借款自貸放後已屆滿三年,借款人應自93年2月14日起開始攤還本息,惟借款人僅繳息還本至民國99年6月13日,尚積欠(一)本金941,173元整【該部分金額免計利息】(二)其餘2,000,000元之第一期至第三十六期之累計利息共計92,093元,及剩餘本金1,352,861元及自民國99年6月13日起應負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聲請人依貸款契約約定條款主張全部債務視同即刻到期,借款人自應給付上開請求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全部債務。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335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 黃盈甄 即黃│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06%│││135286│ 春梅 │6月13日起│││││1元│├──────┼──────┼───────┤│││││至093年02月1│││││││3日止累計未│││││││清償之緩繳息│││││││92093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盈甄即黃│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5286│春梅│7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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