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98號聲請人 曾錫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匡偉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陳忠進 │臺灣土地銀行民權分│99年11月15日│51,075元│AY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