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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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06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潘合成 、甲○○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5,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33,028元,尚欠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祭祀公業潘合成之派下全員名冊、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被告祭祀公業潘合成法定代理人及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曹瓊文